答疑解惑
廣東創辦企業必須知道的二十三個問題
添加時間:2016-03-02
《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5年12月3日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我們以問答形式來解讀一下該《條例》,希望能給廣大企業辦理商事主體登記提供幫助。
(一)商事登記是指什么?
答:商事登記即原來的工商登記,是指商事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將商事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的事項予以登記并公示的行為。
(二)商事主體包括哪些形式?
答: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社、企業分支機構。
(三)商事登記實施之后,負責商事登記的機關是什么?
答:商事登記實施之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門是登記機關。該規定涵蓋了目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以及將來行政體制改革后承接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如:深圳市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門是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商事主體的申請人對申請材料負有怎樣的責任?
答:申請人申請商事登記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五)商事主體的主體資格何時取得,何時終止?
答: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申請人方取得商事主體資格。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商事主體資格終止。
(六)商事登記申請核準后,登記機關通知領取營業執照,但申請人一直未領取,會有什么后果?
答:申請人自登記機關通知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未領取營業執照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七)商事主體能否使用多個名稱?
答:商事主體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八)商事主體的名稱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商事主體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可以將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條例實施以后,商事主體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可以放在字號之后嗎?
答:條例實施之后,行政區劃可以放在字號之前,也可以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十)商事主體的分支機構的名稱如何確定?
答:分支機構的名稱由從屬企業名稱、所在地行政區劃或者地名、行業三部分組成,并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根據需要,可以省略行業。分支機構名稱可以在行業部分前使用不同于從屬企業的字號。
(十一)商事主體登記前必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嗎?
答:商事主體登記前必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有兩種情形,一是設立商事主體涉及前置許可事項應當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二是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應當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其它情形,根據申請人的意愿自行申請辦理。
(十二)登記機關對認定為不適宜的商事主體名稱,會如何處理?
答:登記機關對認定為不適宜的商事主體名稱,應當責令商事主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稱數據庫中刪除該商事主體名稱,暫以商事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并將該商事主體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十三)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是多長?
答: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三個月。申請人在三個月內未完成商事主體登記手續的,可以在期滿前五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報告。登記機關應當出具收到延期申請報告的回執,并將保留期延長三個月。在保留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該預先核準的名稱申請登記。
(十四)預先核準的名稱,在保留期內可以轉讓嗎?
答:預先核準的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可以轉讓。
(十五)未取得房產證明的房產,可以作為商事主體的住所證明進行登記嗎?
答: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十六)商事主體可以以任何區域作為住所或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嗎?
答: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十七)公司股東變更登記過程中,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如何處理?
答:公司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時,利害關系人已經就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已經受理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未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直接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書面告知其通過民事訴訟、仲裁解決。利害關系人在三十日內不提起民事訴訟、仲裁的,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十八)商事主體的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在多長時間內辦理備案?
答:商事主體的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報備案。
(十九)商事主體需要在登記機關備案負責相關商事登記和信息公示的人員嗎?
答: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指定人員或者機構負責法律文件接收、內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記、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指定人員或者機構的名單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二十)商事主體申報的備案事項與登記機關的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備案申報人或者備案事項涉及的董事、監事、經理、分公司和清算組等備案關系人認為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申報備案事項內容不一致,可以要求登記機關更正,登記機關應當更正。登記機關不予更正的,備案申報人或者備案事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一)備案申報人以外的人對備案事項存在爭議,應該怎么解決?
答:備案申報人以外的人對登記機關的備案事項與備案申報人之間存在爭議,要求登記機關變更的,登記機關不予變更,并告知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
(二十二)根據《條例》的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后幾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答: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七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七個工作日。
(二十三)根據《條例》的規定,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后,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情況復雜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憑據,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