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實施,股東要做的幾件事
添加時間:2024-10-16
一、核查出資額、出資期限
新《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公司,普遍存在盲目認繳、天價認繳、出資期限過長的情況。
二、核查股東人數
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核查股東出資
1.有無實繳
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果股東完成實繳,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股東也無須承擔責任。
2.核實其他股東有無實繳出資
股東最好核實確認其他股東是否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立即督促其出資,或者啟動股東失權制度,避免承擔連帶責任。
3.有無瑕疵出資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方的股東:核查受讓人的出資情況,如受讓人存在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情況,轉讓方要承擔補充責任。
四、監事會和監事的去留
新《公司法》允許不設監事會和監事。所以,監事會和監事的去留也是應當重點關注的事項。
五、核查債務
根據新《公司法》第54條的規定,如果公司沒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公司和債權人都有權利要求未出資的股東出資提前出資,無論出資期限是否屆滿。
如果是非創始人股東,可以盡快繳納出資,以避免債權人起訴時,再承擔不必要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