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入交增值稅嗎?稅務局明確了!
添加時間:2024-05-09
問題:“我司銷售貨物,提貨一部分,后貨物開始跌價,客戶違約,剩余貨物付款后未提貨,棄貨。我司講余下貨款計入營業外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回復:“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按照您描述的情況需要如實繳納增值稅。”
給大家總結一下:
1、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況:
(1)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等,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罰款等,會計核算可能被計入“營業外收入”,但是構成了增值稅價外費用,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2)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是凈利得的,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況:
(1)企業接受捐贈,或者收取的違約金、罰款等不構成增值稅價外費用的,資產盤盈等,會計核算計入“營業外收入”,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2)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收到與銷售額或銷售數量不掛鉤的政府補助,會計核算計入“營業外收入”,也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