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簽合同,可以由分公司開具發票嗎?
添加時間:2024-04-10
內容:監理總公司參加投標,中標后跟發包方簽訂合同,經三方協議監理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為發包方提供監理業務,并由監理分公司開具發票及結算監理費。這樣開具發票是否可行?
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稅法中明確規定,建筑企業的建筑服務,可以由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收款并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