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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實施后,存量有限責任公司實繳期限都是8年嗎?
添加時間:2024-05-20
2024年2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對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存量公司(以下簡稱“存量公司”)出資期限進行了明確。
《規定》目前只是征求意見稿,如按此口徑執行,應如何確定存量公司的出資期限呢?
據此,存量公司的出資期限為:
有限責任公司享有3年過渡期+5年剩余出資期限,最晚可在2032年6月30日完成實繳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僅享有3年過渡期,最晚可在2027年6月30日完成實繳出資。
重要提示:以上規則僅適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設立的公司,之后設立的公司將不再享有3年過渡期。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存量公司都一定能按照上述最晚期限實繳出資。
例如:A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日,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為2030年1月1日。則其在3年過渡期內無須調整出資期限,最晚應當于章程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實繳出資,而非2032年6月30日。
那么問題來了,A公司能否通過修改章程將出資期限延長至2032年6月30日呢?我們認為,需要分時段來看:
今年7月1日(不含)之前,由于新《公司法》尚未生效,現行《公司法》對認繳出資期限并無限制,因此正常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修改章程,重新約定股東的出資期限。
今年7月1日(含)之后,新《公司法》生效,此時再延長出資期限,則會違背法律規定。
今年7月1日之后,所有存量公司是否都不得延長出資期限呢?也并非如此。
例如:B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1日,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為2027年1月1日,同樣分時段來看:
今年7月1日(不含)之前,可以任意調整出資期限(但無論如何調整,最晚的出資期限為2032年6月30日)。
今年7月1日(含)之后,新公司法生效,原約定的出資期限未超過5年,因此可以將出資期限延長至2028年12月31日。
建議
如果最終按《規定》口徑執行,我們建議:
1.如果今年計劃新設公司的,建議在7月1日之前設立,出資期限可以多3年過渡期。
2.對于存量公司,如果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早于2032年6月30日的,可以在今年7月1日之前調整出資期限以充分享受3年過渡期+5年剩余出資期限。